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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很久,第一篇文章终于可以动笔了。灵感来源于我在网上买了一本电子书。我发现花了钱,却只能下载来看,而这本电子书却不像我购买的实体书籍一样完全属于我——我没法把它转给朋友来看,或者像出售二手图书一样把它卖给别人。
 
数字经济时代的电子书,却不能像工业农业时代的实体书那样,可以与别人愉快地分享、或者自由地价值交换。这引起了我的思考。
 
我研究区块链7年多了,从技术角度对数字版权的研究也同样进行了7年,我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完全可以解决以上的问题。也就是说;第一,数字商品的版权如何得到根本且有效地保护?第二,购买的数字商品对消费者确权,消费者如何才能自由地处置这个商品,获得转让及投资收益?
 
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将是数字经济时代,一件划时代意义的大事。这就是我今天发文章,与大家共享我的思想的初衷。
 
 
先来讲个我所经历的数字版权管理(DRM)的历史吧。
 
我是乐视的老技术员工,乐视当年对视频版权的保护意识是非常超前的。8年前几乎没有什么视频网站会花大价钱采购版权,但老贾则先人一步在数字版权上投入巨大。说个数字可能会让当年的很多视频网站汗颜:2011年乐视网收入60%都是版权交易收入,而非广告。
 
也就是在同一年,我开始接触比特币,并且对比特币底层技术区块链开始感兴趣,算是在国内接触比特币较早的一群人。当年我以主研发人员身份,在乐视网进行了关于P2P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大家都知道区块链的技术与P2P技术是很类似的,由此我开始与区块链结下了不解之缘。
 
到了2014年,我发现区块链不可篡改及可追溯性的技术特性,在数字产权管理上会产生一些结合之处,就与北京邮电大学等高校向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了一个数字产权管理保护的项目,从数据传输的角度试图解决DRM上的问题。2016年底项目顺利结项,各方的反响都非常好。
 
目前的各个视频、音频网站与各个数字产品平台,开始越来越重视数字产品的版权问题。对此我也感同身受。
 
但我在做项目的期间,却有了一个新的疑问,那就是数字加密方面,其实包括乐视在内的各大视频网站都已经做的很好,甚至可以说到了极致,但盗版依然存在。原因在哪里?在我看来,就是因为视频文件本身没有被确权。比如一部电影只能确定版权方,而大量拷贝没办法确权。因此我认为如果这点做不到,加密做得再好,盗版也难解决。
 
 
那么区块链能不能解决到一部电影的每一个拷贝的确权问题呢?能不能解决每一部图书、每一首歌曲的确权问题呢?这种确权会给消费者和生产者带来什么实际的利益?根据我的理解和思考,答案是当然可以,而且在未来数字资产时代,这是一个产业的必然趋势。
 
由此我提出的概念就是BCDRM(区块链数字产权管理)。
 
刚才说到图书,在与业内互动时,我们都认为其实图书与BCDRM可以有着比较天然的结合之处,而且图书也是盗版猖獗的重要领域。图书有版号、发行量也确定,可以成为BCDRM的重要实践对象。每一部图书的权属完全可以利用区块链来解决。同理一首音乐作品、一部影视剧等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技术和这条链来进行确权。
 
这个问题解决后,就回到了文章开始的那个问题。我如果在网上购买下载了图书,这本书是否真的像实体图书一样,真正属于我?我可以将它任意处置,包括在二手平台上进行出售吗?
 
目前是不能的。但在BCDRM链上就是可以的。
 
这就是区块链在文化产业上的一个重要的应用场景——即消费者就是投资者,在数字商品时代在线购买的任何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的处置,包括无偿转让或有偿出售,抑或像拿着一件艺术品一样长期持有,以待升值。
 
BCDRM链上只有三类人:作者、消费者、发行人。
 
消费者:是购买并下载内容的人。他们可以将应用程序和内容一起下载。应用程序和内容与消费者一致即可播放。消费者无使用门槛,诚实交易的内容,系统会保证内容的播放。
 
发行人:BCDRM链的“矿工”,通过独立的计算资源处理作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对内容份额进行挖矿来维护网络。 他们通过提供服务来换取报酬。要成为发行人,得有一定的硬件和计算资源。
 
作者:可以将其内容(涵盖任何格式)上传发行信息到BCDRM链上。 如何打开下载的内容? 将使用数字指纹标记内容,副本根据下载和交易信息计算哈希数;这样,未经授权的人员就无法访问或分发内容。
 
 
技术语言虽然比较基础,但却不具形象化,那么具体说个可能的应用场景吧。
 
比如一家唱片公司发行某个音乐人的音乐作品。首先,确定这个音乐人的作品要发行多少份。我们假定一首新歌发行100万份拷贝。
 
那么这100万份音乐拷贝要通过BCDRM链的平台确权;在赠与或售卖给他人后,自己留存的拷贝将无法播放。每一首歌的发行,都是一个区块链项目通过BCDRM赋能音乐人成为发行人,附能发行平台对消费者进行精细化管理。这个音乐人的歌迷将通过社区分享受益,并通过数字属性结成有效社群。在这个社区或社群里进行歌曲的赠与、售卖或者讨论相关音乐话题。
 
对音乐人而言,通过BCDRM链的平台,可以发起新的项目(歌曲或专辑发行),根据歌迷和投资人认可度决定发行策略。音乐拷贝部分售卖到乐迷手中,歌迷根据数字属性,结成评判作品价值的弱中心化社群。价格成为判断作品热度和价值的强属性。发行平台和音乐人执行推高作品热度的策略,同步释放剩余拷贝。
 
这意味着,BCDRM区块链平台能够在音乐人和消费者群体之间构建起直接联系,从而保证音乐人能够非常及时、便捷地收取消费者支付的版权费,避免了中间环节的克扣,消费者也可以实时的获得正版的优质音乐资源。
 
 
可以想象,BCDRM区块链大规模开展业务后,视频或者音乐播放平台(比如乐视视频或者QQ音乐),真的只是起一个平台作用。大量区块链项目的音乐和影视作品在这些平台上展示,平台不必向用户收取会员费,只是在用户直接购买商品(音乐、视频、图书、音频等)成功后收取少量的单笔中介费。交易只发生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
 
更重要的,由于过硬的技术和广阔的应用空间,内容本身将会不断升值,意味着持有保留爱听的歌、爱看的电影、喜欢的图书,还可以增值收益,更加提升用户交易、购买更多内容的频率和意愿。用户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的链上社群,进行交易。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出版发行方和商品作者三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不仅保护了数字产品的版权,而且让消费者也具备了投资者的属性,实现了三方利益的共赢。
 
之所以能实现这点,有一个逻辑很重要——就是引入了商品稀缺性概念。稀缺经济会带来商品价值增值,数字时代的商品经济也是如此。比如电影的拷贝肯定是限量的、歌曲的拷贝也如此,图书的印数依然是有限定和确定的。一句话,这些文化产品天然具有稀缺经济的特征,而且在稀缺性基础上,文化产品数字化后,还会保留商品的完整性与无磨损性,更适合成为投资与收藏的标的。与BCDRM区块链的结合就成了自然而然的过程。
 
 
简单总结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第一,利用不可篡改、分布式存储、节点共识、时间戳记录、可追溯的区块链技术, BCDRM链解决了信息化时代中电子数据最大的痛点——易篡改、易灭失、难取证,让信息更可信,并以此重塑互联网信任基础,特别是在版权方面,让作品的权属信息更为真实、可靠。
 
第二,在数字时代,电影、电视剧、音乐、图书等文化产品的稀缺性与无磨损性,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交互,更能产生超越现实的、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重构及经济交换方式的重构。
 
第三,形成了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
 
对于作者:点对点交换,使其直接从项目发行中获益。
 
对于出版人:根据融资情况调整发行策略。通过维护作品的传播,获取额外收入。
 
对于消费者:通过购买,享受精神愉悦,表达对作者的支持,同时可得到项目交易的增值利益。
 
对于文化大众:通过了解交易市场,得到文化内容价值的真实信息。
 
以上三点,回答了文章开头的两个问题。
 
BCDRM的业务即将展开,我会在今后的文章中与大家继续共享最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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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茗

李茗

1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区块链技术专家、黑派科技创始人,2016年国家优秀发明专利奖获得者。乐视早期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曾任乐视云高级总监,太一云VP等职,主导国内最早的数字货币开发,是将比特币技术引入中国的技术管理人员之一,拥有27项已授权技术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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